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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監(jiān)管部門人士向記者表示,此前,中國證監(jiān)會也遇見過多起如唐人神職工股糾紛的案例,一般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此前同意退股并已領款的人士,由于當時職工股多為強制性,并非考察后入股,風險和投資回報并不對等,因此在政府背書的情況下,應承認這部分人退股的合理性。這部分人主要是看到公司即將IPO的利益當口,心生后悔。對另一種拒不退股的人士,其應該享有IPO原始股的權利。 正是因為職工股情況復雜,唐人神在申請IPO前對職工股退出進行了補充確認。記者了解,至少有數十人并未簽字確認,另有人稱并未簽字認領退股款。 不過,招股說明書中,發(fā)行人律師對職工股的情況則作出了另外的解釋:株洲市飼料廠向職工轉讓湘大股份相關的三家公司各36%的股權未經當時有關主管機關商務部門審批,亦未修改企業(yè)原合同、章程,湘大股份相關的三家公司經審批的章程和合同也未登記該等職工及工會是股東;未經合營他方同意,亦未報審批機構批準及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因此,發(fā)行人律師認為,該等職工及工會不是湖南湘大三家公司的合法股東,系經湖南省體制改革委員會、株洲市人民政府批復設立,按照當時歷史背景下當地政策操作,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予清退,株洲市飼料廠是該等清退的責任人。 發(fā)行人律師認為,發(fā)行人歷史上存在的職工股不符合當時和現在外資企業(yè)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株洲市飼料廠轉讓唐人神股權給職工的行為無效,相關職工不是唐人神合法有效的股東;發(fā)行人已在本次發(fā)行上市申報期之前對上述職工股依法進行了清理規(guī)范,履行了必備的程序,株洲市飼料廠轉讓股權的行為經過了株洲市人民政府關于國有股權轉讓的批準和外資主管部門的批準,股份受讓方取得該等股份合法、有效;該等職工股的設立及清退事宜不影響發(fā)行人的合法、有效存續(xù),不影響其現有股東資格及持有發(fā)行人股份的合法和穩(wěn)定,不影響發(fā)行人本次發(fā)行上市的實質條件。 不過,有職工代表對該法律意見并不認可,認為對公司變革中有關管理層的問題和瑕疵,地方政府可以出面承諾兜底,而“刻意”引經據典否認職工的權利,顯然是“雙重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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