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奉新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因賒欠飼料款引起的買賣合同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余先生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吳某支付飼料款人民幣七千八百七十六元四角。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余先生自2012年8月27日至2012年10月7日在原告吳某經(jīng)營的奉新縣某飼料店賒欠飼料,其中玉米22袋、豆粕15袋、麥麩20包,欠飼料款合計人民幣7876.4元,被告余先生在原告吳先生出具的賒欠記錄上對所欠飼料的種類、數(shù)量及金額簽名確認。原告吳先生多次向被告余某催索煙款無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原告向被告交付飼料,被告以其個人名義在賒欠記錄上對飼料的種類、數(shù)量、金額簽名確認共欠飼料款人民幣7876.4元,雙方因此形成買賣合同關(guān)系;被告余某未按約向原告吳某支付飼料價款,其行為已構(gòu)成違約,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飼料款人民幣7876.4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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