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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打印本頁]

作者: gzbjzwh    時間: 2009-8-13 13:38
標題: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本帖最后由 gzbjzwh 于 2009-8-13 13:40 編輯

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guī)定要求和商務部2009年規(guī)章立法計劃,我部起草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意見收集截止日期為2009年8月26日。

  附件: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引導、扶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改善生產和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引導消費,推動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向規(guī)模化、標準化、品牌化方向發(fā)展,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

  鼓勵和支持屠宰企業(yè)為提高肉品安全水平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手段,達到更高等級的標準要求。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分級管理是指依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質等級要求》規(guī)定,按照規(guī)定程序對規(guī)模、生產和技術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等方面,包括基本要求、設計和環(huán)境、設施和設備、屠宰加工、檢驗檢疫、質量控制、運輸條件、產品質量等情況進行綜合審查,以認定其符合相應等級的行業(yè)管理活動。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高到低分為AAAAA、AAAA、AAA、AA、A五個等級。

  第四條 分級管理的范圍是依照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審查、確定的全部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包括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qū)設置的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

  第五條 商務部統一組織生豬屠宰分級管理工作。制定分級管理工作程序及相關的管理制度,指導各地開展分級管理工作,建立并維護全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系統,并具體負責AAAAA和AAAA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認定。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qū)生豬屠宰分級管理工作,并負責AAA和AA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認定。設區(qū)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A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認定。

第二章 組織和程序
  第六條 商務部、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設區(qū)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成立由屠宰、畜牧獸醫(yī)、食品安全、環(huán)保、建筑、財務等領域專家組成的專家委員會,具體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負責現場核查。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設區(qū)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組織成立的專家委員會成員由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地區(qū)回避、交叉評審的原則從商務部統一建立的專家?guī)熘羞x取。

  第七條 分級認定程序包括:申請、受理、文件審核、現場核查、公示、認定和公告。

  第八條 生豬屠宰廠(場)取得定點資格一年以上的,應當在一個月內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等級認定申請。本辦法正式實施前已經取得定點資格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本辦法正式實施后一個月內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等級認定申請。

  生豬屠宰企業(yè)有多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應當按照每個屠宰廠(場)的實際情況提出申請。

  第九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擬申請認定A的,應當向設區(qū)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并提交證明其符合所申請等級條件的有關材料。

  設區(qū)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組織專家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進行現場核查,并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擬申請AA和AAA的,應當通過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并提交證明其符合所申請等級條件的有關材料。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組織專家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AAA和AA標準要求的,進行現場核查,并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擬申請AAAA的,應當通過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并提交證明其符合所申請等級條件的有關材料。

  商務部組織專家委員會對收到的申報AAAA文件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進行現場核查,并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二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被認定為AAAA三年以上,生產、流通方式先進,管理規(guī)范嚴格,財務狀況良好,信息化程度高,品牌影響力持續(xù)加大,符合《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質等級要求》有關標準要求的,可以申請認定為AAAAA定點屠宰廠(場)。

  AAAAA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申請、審核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執(zhí)行。

  第十三條 商務部、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設區(qū)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專家委員會提出的審核意見,對于申請不符合相應等級標準要求的,予以退回,由企業(yè)重新提出相應等級認定申請;認為申請符合相應等級標準要求的,提出初步認定意見,并向社會公示,對存在爭議的,可以組織聽證會或者針對具體問題現場復核;經充分征求意見后確定申報企業(yè)的等級,發(fā)放相應等級證書和標志牌,授權其使用等級標識,并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四條 設區(qū)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將本地區(qū)分級認定結果及時報送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將本地區(qū)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認定結果統一報送商務部備案。

  第十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已經通過等級認定一年以上,并且符合更高等級標準要求的,可以申請認定高一等級,并由相應部門按照新的等級標準重新審查認定。申請認定AAAAA的,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執(zhí)行。

第三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在其生產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等級標志牌,并在宣傳材料和產品包裝上印制等級標識。印制等級標識時刻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變更標識內容。

  第十七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zhí)行分級管理標準,鼓勵和支持高等級屠宰企業(yè)規(guī)?;a和連鎖經營、配送,擴大品牌肉市場份額。支持鼓勵高等級屠宰企業(yè)兼并重組,優(yōu)化屠宰行業(yè)布局。

  第十八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必須具備與流通范圍相應的安全、無害、保持清潔、并符合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的貯存、運輸和裝卸容器、工具和設備,確保所經營的生豬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配合監(jiān)管部門對檢疫、檢驗、產品流向等的監(jiān)督檢查;協助生豬產品經營者執(zhí)行進貨查驗制度。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產品進入超市、批發(fā)市場等集中交易市場的,應當協助市場開辦者進行定期檢查,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在等級認定過程中發(fā)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再具備《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guī)定條件的,提請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二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在日常監(jiān)管和跟蹤檢查中,發(fā)現已認定等級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符合相應等級標準要求的,應要求其限期整改,未能改正的,由相應等級認定部門予以撤銷。原認定等級被撤銷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重新申請等級認定。

  第二十一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違反《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被取消生豬定點屠宰資格時,收回其等級證書和標志牌,停止其使用等級標識,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使用偽造、出借、轉讓等級證書、標志牌和標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動物防疫法》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或有制售注水肉和病死、毒死、死因不明肉類等其他違法行為,但未達到取消生豬定點屠宰資格條件的,應予以降級。A屠宰廠(場)有上述情形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變形、變色、變更標識內容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提供虛假申報材料,騙取相應等級認定的,撤銷認定的等級,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七條 參加分級工作的人員應遵循客觀、科學、公正、高效的原則,進行審查認定工作。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泄露在等級認定工作中獲悉的企業(yè)商業(yè)秘密。

  第二十八條 商務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專家委員會成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泄露企業(yè)商業(yè)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等級證書、標志牌和標識的格式和制作要求由商務部統一規(guī)定。

  第三十條 發(fā)放等級證書、標志牌,可以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收取工本費。不得收取其它組織和實施費用,相關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
發(fā)表建議和意見地址http://tfs.mofcom.gov.cn/aarticle/as/200908/20090806443910.html
作者: 落寞青衫    時間: 2009-8-13 14:22
好帖子啊。受益非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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