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藍藍的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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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案例] 包裝、標簽凈重改換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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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08-2-24 16:05:37 | 只看該作者
以后得改了,不該監(jiān)督局的人要查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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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08-3-1 14:51:13 | 只看該作者
感謝樓住:hua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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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08-3-14 10:11:29 | 只看該作者
怎么下載不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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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08-3-14 10:14:37 | 只看該作者
飼料不是以質量計量嗎??大家不是用千克,公斤.....等等的質量單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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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08-3-19 22:15:37 | 只看該作者
這個早該換了,現在還沒有注意到可真是有些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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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08-3-19 22:28:40 | 只看該作者
前段時間我一直在找要求改"凈含量"的出處,但一直沒找到. 反復讀"標簽標準實施指南"覺得飼料廠用"凈重"似乎還更貼切些, 但聽周邊的同行及論壇里的朋友們說應改成"凈含量",自己也迷惑了.....不過近半年來我也在將廠里的包裝物和標簽過度成"凈含量". 今天終于在這兒知道了答案,知道了為什么要由"凈重"改"凈含量"了. 謝謝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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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08-3-19 23:24:22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47樓 的帖子

這個相關部門沒有給文件給你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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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08-4-13 11:13:12 | 只看該作者
法規(guī)背景    2005年5月30日,國家質檢總局正式發(fā)布了《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jiān)督管理辦法》,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這標志著我國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jiān)督管理開始與相關國際規(guī)則接軌。原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發(fā)布的《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近年來,定量包裝商品愈來愈成為我國市場和消費者常見的商品。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市場上銷售的商品中,大約有70%都是定量包裝商品。由于企業(yè)素質、包裝設備水平和計量管理能力參差不齊,導致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管理水平差異較大,從而引發(fā)了不少計量糾紛,需要盡快完善規(guī)章、加大和強化監(jiān)管力度。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jiān)督管理辦法》等同采用了2004版第87號國際建議的相關規(guī)定,表明我國對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監(jiān)督管理將與國際慣例保持一致,這對于我國定量包裝商品的出口將會產生比較積極的影響,標志著我國對定量包裝商品生產和銷售企業(yè)的計量監(jiān)督更加規(guī)范、更加科學、更加合理、更加公平。新《辦法》無論在抽樣檢驗環(huán)節(jié)的修正補償,還是在監(jiān)督檢查環(huán)節(jié)的行政處罰都進行了較有成效的補充和完善。特別是在行政處罰的實施環(huán)節(jié),首次引入了針對檢驗批次實施行政處罰的規(guī)定,改變了過去處罰標的界定不清或不易操作的問題,使得行政處罰的實施更加透明。

    《辦法》共計24條,與原《規(guī)定》相比,內容有很大調整,主要變化是:一是擴大了監(jiān)管范圍。原《規(guī)定》對定量包裝商品的監(jiān)管范圍是以質量、體積、長度標注的定量包裝商品。這次增加了以面積和計數單位標注的定量包裝商品。二是擴大了監(jiān)管量限。原《規(guī)定》的監(jiān)管量限是,以質量標注的為 5g ~ 25kg ,以體積標注的為5mL~ 25L ,以長度標注的不限。這次修訂后的監(jiān)管量限是,以質量標注的為0~ 50kg ,以體積標注的為0~ 50L ,以長度、面積和計數單位標注的不限。

    目前,我國 25kg (L)以下的定量包裝商品大都是與廣大消費者密切相關的主流商品,但是 50kg (L)包裝的定量包裝商品,比如鹽、化肥、水泥等有些也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特別是與農民的利益相關。因此,適當調整監(jiān)管量限,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由此引發(fā)的計量糾紛。三是調整了檢驗批次合格與否的判定原則。在合格批次的判定條件中,增加了不允許出現單件定量包裝商品標注凈含量與實際含量之差大于兩倍允許短缺量的規(guī)定,旨在控制企業(yè)生產過程中粗大誤差的出現。四是增加了修正系數的補償。

    原《規(guī)定》對因在抽樣檢驗中存在的風險未做修正補償。新《辦法》增加了相關規(guī)定,即對因在抽樣檢驗中存在的風險,增加了相關修正補償,從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因抽樣檢驗帶來的風險,使得抽樣檢驗工作更加科學和合理。此外,還增加了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yè)計量保證能力評價方面的有關規(guī)定,鼓勵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自愿參加計量保證能力評價工作。

    法規(guī)正文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jiān)督管理辦法》經2005年5月16日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發(fā)布的《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jiān)督規(guī)定》(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令第43號)同時廢止。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jiān)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消費者和生產者、銷售者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監(jiān)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并參照國際通行規(guī)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以及對定量包裝商品實施計量監(jiān)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定量包裝商品是指以銷售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體積、長度、面積、計數標注等標識內容的預包裝商品。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對全國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工作實施統一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定量包裝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加強計量管理,配備與其生產定量包裝商品相適應的計量檢測設備,保證生產、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符合本辦法的規(guī)定。

    第五條  定量包裝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在其商品包裝的顯著位置正確、清晰地標注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

    凈含量的標注由“凈含量”(中文)、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計數單位)三個部分組成。法定計量單位的選擇應當符合本辦法附表1的規(guī)定。

    以長度、面積、計數單位標注凈含量的定量包裝商品,可以免于標注“凈含量”三個中文字,只標注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計數單位)。

第六條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標注字符的最小高度應當符合本辦法附表2的規(guī)定。

    第七條  同一包裝內含有多件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應當標注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和總件數,或者標注總凈含量。

    同一包裝內含有多件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應當標注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單件凈含量和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件數,或者分別標注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總凈含量。

    第八條  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實際含量應當準確反映其標注凈含量,標注凈含量與實際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辦法附表3規(guī)定的允許短缺量。

    第九條  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平均實際含量應當大于或者等于其標注凈含量。

    用抽樣的方法評定一個檢驗批的定量包裝商品,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4中的規(guī)定進行抽樣檢驗和計算。樣本中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標注凈含量與其實際含量之差大于允許短缺量的件數以及樣本的平均實際含量應當符合本辦法附表4的規(guī)定。

    第十條  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yè)標準對定量包裝商品的允許短缺量以及法定計量單位的選擇已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一條 對因水份變化等因素引起凈含量變化較大的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在規(guī)定條件下商品凈含量的準確。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應當對生產、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進行計量監(jiān)督檢查。

    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進行計量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充分考慮環(huán)境及水份變化等因素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產生的影響。

    第十三條  對定量包裝商品實施計量監(jiān)督檢查進行的檢驗,應當由被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按照《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guī)則》進行。

    檢驗定量包裝商品,應當考慮儲存和運輸等環(huán)境條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凈含量的合理變化。

    第十四條  定量包裝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在使用商品的包裝時,應當節(jié)約資源、減少污染、正確引導消費,商品包裝尺寸應當與商品凈含量的體積比例相當。不得采用虛假包裝或者故意夸大定量包裝商品的包裝尺寸,使消費者對包裝內的商品量產生誤解。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自愿參加計量保證能力評價工作,保證計量誠信。

    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按照《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yè)計量保證能力評價規(guī)范》的要求,對生產者進行核查,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頒發(fā)全國統一的《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yè)計量保證能力證書》,允許在其生產的定量包裝商品上使用全國統一的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

    第十六條  獲得《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yè)計量保證能力證書》的生產者,違反《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yè)計量保證能力評價規(guī)范》要求的,責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可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絕整改的,由發(fā)證機關吊銷其《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yè)計量保證能力證書》。

    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未經備案,擅自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處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guī)定,未正確、清晰地標注凈含量的,責令改正;未標注凈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生產、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經檢驗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可處檢驗批貨值金額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

    第十九條  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決定。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按照本辦法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條  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從事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jiān)督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節(jié)輕微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事定量包裝商品計量檢驗的機構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取消其從事定量包裝商品計量檢驗工作的資格,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檢驗數據的。

    (二)違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guī)則》進行計量檢驗的。

    (三)使用未經檢定、檢定不合格或者超過檢定周期的計量器具開展計量檢驗的。

    (四)擅自將檢驗結果及有關材料對外泄露的。

    (五)利用檢驗結果參與有償活動的。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預包裝商品是指銷售前預先用包裝材料或者包裝容器將商品包裝好,并有預先確定的量值(或者數量)的商品。

    (二)凈含量是指除去包裝容器和其他包裝材料后內裝商品的量。

    (三)實際含量是指由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按照《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guī)則》通過計量檢驗確定的定量包裝商品實際所包含的量。

    (四)標注凈含量是指由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在定量包裝商品的包裝上明示的商品的凈含量。

    (五)允許短缺量是指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標注凈含量與其實際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許量值(或者數量)。

    (六)檢驗批是指接受計量檢驗的,由同一生產者在相同生產條件下生產的一定數量的同種定量包裝商品或者在銷售者抽樣地點現場存在的同種定量包裝商品。

    (七)同種定量包裝商品是指由同一生產者生產,品種、標注凈含量、包裝規(guī)格及包裝材料均相同的定量包裝商品。

    (八)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也稱C標志,C為英文“中國”的頭一個字母)是指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guī)定式樣,證明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的計量保證能力達到規(guī)定要求的標志。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06年1月1日 起 施行。原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發(fā)布的《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jiān)督規(guī)定》(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令第43號)同時廢止。
29
發(fā)表于 2008-4-13 11:14:17 | 只看該作者
帖出來吧!!!原網址進不出了!!!
30
發(fā)表于 2008-4-27 18:02:25 | 只看該作者
這兩個標準有沖突嘛?難道真的要標簽標明“凈重”——包裝上標“凈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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