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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部公告 220號
針對一些地方反映《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guī)范》 為加強獸藥的使用管理,進一步規(guī)范和指導飼料藥物添加劑的合理使用,防止濫用飼料藥物添加劑,日前農業(yè)部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發(fā)布了《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guī)范》。其內容主要涉及以下7個方面:
一是凡農業(yè)部批準的具有預防動物疾病、促進動物生長作用,可在飼料中長時間添加使用的飼料藥物添加劑(品種收載于附錄一),其產品批準文號須用"藥添字"。生產含有"附錄一"所列品種成份的飼料,必須在產品標簽中標明所含獸藥成份的名稱、含量、適用范圍、停藥期規(guī)定及注意事項等。
二是凡農業(yè)部批準的用于防治動物疾病,并規(guī)定療程,僅是通過混飼給藥的飼料藥物添加劑(包括預混劑或散劑,品種收載于附錄二),其產品批準文號須用"獸藥字",各畜禽養(yǎng)殖場及養(yǎng)殖戶須憑獸醫(yī)處方購買、使用,所有商品飼料中不得添加"附錄二"中所列的獸藥成份。
三是除本《規(guī)范》收載品種及農業(yè)部今后批準允許添加到飼料中使用的飼料藥物添加劑外,任何其他獸藥產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飼料中使用。
四是獸用原料藥不得直接加人飼料中使用,必須制成預混劑后方可添加到飼料中。
五是各地獸藥管理部門要對照本《規(guī)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轄區(qū)飼料藥物添加劑產品批準文號的清理整頓工作,印有原批準文號的產品標簽、包裝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是凡從事飼料藥物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履行有關的獸藥報批手續(xù),并接受各級獸藥管理部門的管理和質量監(jiān)督,違者按照獸藥管理法規(guī)進行處理。
七是本《規(guī)范》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原農業(yè)部《關于發(fā)布<允許作飼料藥物添加劑的獸藥品種及使用規(guī)定>的通知》(農牧發(fā)[1997]8號)和《關于發(fā)布"飼料添加劑允許使用品種目錄"的通知》(農牧發(fā)[1994]7號)同時廢止。
| | | | | | | 二硝托胺預混劑
| | 氯羥吡啶預混劑
| | 阿美拉霉素預混劑
| | 馬杜霉素銨預混劑
| | 海南霉素鈉預混劑
| | 鹽霉素鈉預混劑
| | 尼卡巴嗪預混劑
| | 賽杜霉素鈉預混劑
| | 硫酸粘桿菌素預混劑
| | 尼卡巴嗪、乙氧酰胺苯甲酯混劑
| | 地克珠利預混劑
| | 牛至油預混劑
| | 甲基鹽霉素、尼卡巴嗪預混劑
| | 復方硝基酚鈉預混劑
| | 桿菌肽鋅、硫酸粘桿菌素預混劑
| | 甲基鹽霉素預混劑
| | 氨苯胂酸預混劑
| | 吉它霉素預混劑
| | 拉沙諾西鈉預混劑
| | 洛克沙胂預混劑
| | 土霉素鈣預混劑
| | 氫溴酸常山酮預混劑
| | 莫能菌素鈉預混劑
| | 金霉素預混劑
| | 鹽酸氯苯胍預混劑
| | 桿菌肽鋅預混劑
| | 恩拉霉素預混劑
| | 鹽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
| | 黃霉素預混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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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酯預混劑
| | 維吉尼亞霉素預混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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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鹽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
| | 喹乙醇預混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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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酯、磺胺喹啉預混劑
| | 那西肽預混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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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磺胺喹啉、二甲氧芐啶預混劑
| | 伊維菌素預混劑
| | 硫酸新霉素預混劑
| | 越霉素A預混劑
| | 維生素C磷酸酯鎂、鹽酸
| | 磷酸替米考星預混劑
| | 潮霉素B預混劑
| | 環(huán)丙沙星預混劑
| | 磷酸泰樂菌素預混劑
| | 地美硝唑預混劑
| | 延胡索酸泰妙菌素預混劑
| | 甲砜霉素散
| | 磷酸泰樂菌素、磺胺二甲嘧
| | 環(huán)丙氨嗪預混劑
| | 諾氟沙星、鹽酸小蘗堿預混劑
| | 啶預混劑
| | 氟苯咪唑預混劑
| | 呋喃苯烯酸鈉粉
| | 硫酸安普霉素預混劑
| | 復方磺胺嘧啶預混劑
| | 喹酸散
| | 鹽酸林可霉素預混劑
| | 鹽酸林可霉素、硫酸大觀
| | 磺胺氯吡嗪鈉可溶性粉
| | 賽地卡霉素預混劑
| | 霉素預混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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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農業(yè)部第168號公告,以下簡稱“168號公告”)執(zhí)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我部進行了認真的研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需要,養(yǎng)殖場(戶)可憑獸醫(yī)處方將“168號公告”附錄二的產品及今后我部批準的同類產品,預混后添加到特定的飼料中使用或委托具有生產和質量控制能力并經省級飼料管理部門認定的飼料廠代加工生產為含藥飼料,但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動物養(yǎng)殖場(戶)須與飼料廠簽訂代加工生產合同一式四份,合同須注明獸藥名稱、含量、加工數量、雙方通訊地址和電話等,合同雙方及省獸藥和飼料管理部門須各執(zhí)一份合同文本。
(二)飼料廠必須按照合同內容代加工生產含藥飼料,并做好生產記錄,接受飼料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含藥飼料外包裝上必須標明獸藥有效成分、含量、飼料廠名。
(三)動物養(yǎng)殖場(戶)應建立用藥記錄制度,嚴格按照法定獸藥質量標準使用所加工的含藥飼料,并接受獸藥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
(四)代加工生產的含藥飼料僅限動物養(yǎng)殖場(戶)自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銷售或倒買倒賣,違者按照《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二、為從養(yǎng)殖生產環(huán)節(jié)控制動物性產品中獸藥殘留,各地要認真貫徹執(zhí)行“168號公告”,切實加強飼料藥物添加劑質量和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加強對委托加工含藥飼料生產、使用活動的監(jiān)管工作,對監(jiān)管工作中發(fā)現的違規(guī)行為要及時進行部門間的溝通,并依法嚴厲查處,同時請各地將工作中發(fā)現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反饋我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部
二00二年九月 二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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